
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,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:
(一)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,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,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。
(二)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,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,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,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。
(三)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,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,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,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。
(四)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,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,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,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,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。
1.上海市65岁至69岁老年人,每月领取75元津贴;
2.上海市70岁至79岁老人,每月领取150元津贴;
3.上海市80岁至89岁老人,每月领取180元津贴;
4.上海市90岁至99岁老人,每月领取350元津贴;
4.上海市100岁及以上老人,每月领取600元津贴。
5.上海市高龄老人可领取营养补贴;
6.上海市70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乘车。
1.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,可享受全额养老服务补贴;
2.本人及配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、低于上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老年人,可享受80%养老服务补贴;
3.80周岁及以上、本人月收入高于上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、低于上海市上一年度成长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粘人,可享受50%养老服务补贴。
4.上述2、3类对象中,无子女或90周岁及以上高龄的老年人,在以上待遇基础上再叠加享受20%的养老服务补贴。
1.上海市各区县、接到试行对老年人一次性节日慰问与实物补贴;
2.上海市老年人优待政策: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或优惠;
3.上海市低保、低收入老年人享受的社会补助水平变。